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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第五届“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4-22 [来源]: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青年红色筑梦之旅”大学生的重要回信精神,落实全国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激发我校学生创新创业热情,切实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特举办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第五届“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主题

敢为人先放飞青春梦 勇立潮头共建新时代

二、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二)承办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创业学院

共青团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委员会

“大赛办公室”设在青创工场创业学院,主要负责大赛报名和大赛咨询服务,以及大赛主持人、记分员等人员安排。学院将聘请校内外创业导师及企业知名人士等,负责参赛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大赛目的和任务

以赛促学,培养创新创业生力军。大赛旨在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培养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生力军;鼓励广大青年扎根浙江大地了解国情省情民情,在创新创业中增长智慧才干,在艰苦奋斗中锤炼意志品质,把激昂的青春梦融入伟大的中国梦,努力成长为德才兼备的有为人才。

以赛促教,探索素质教育新途径。把大赛作为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抓手,推动高校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开展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师能力、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以大赛为牵引,带动职业教育、基础教育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以赛促创,搭建成果转化新平台。推动赛事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促进“互联网+”新业态形成,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努力形成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新局面。

四、参赛项目要求

参赛项目须真实、健康、合法,无任何不良信息,项目立意应弘扬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参赛项目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发明创造、专利技术、资源等必须拥有清晰合法的知识产权或物权;抄袭、盗用、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一经发现即刻丧失参赛相关权利并自负一切法律责任。

参赛项目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报名时需提交完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人书面授权许可书、专利证书等;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报名时需提交营业执照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复印件、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股权结构等。参赛项目可提供当前财务数据、已获投资情况、带动就业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已获投资(或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参赛项目,请在决赛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大赛以团队为单位报名参赛。允许跨校组建团队,每个团队的参赛成员不少于3人,须为项目的实际成员。参赛团队所报参赛创业项目,须为本团队策划或经营的项目,不得借用他人项目参赛。

参赛项目根据各赛道相应的要求,只能选择一个符合要求的赛道参赛。

五、参赛项目类型

参赛项目能够将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下一代通讯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紧密结合,培育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发挥互联网在促进产业升级以及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中的作用,促进制造业、农业、能源、环保等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互联网在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创新网络化服务模式,促进互联网与教育、医疗、交通、金融、消费生活等深度融合。参赛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包括人工智能技术、物联网技术、网络空间安全技术、大数据、云计算、工具软件、社交网络、媒体门户、企业服务、下一代通讯技术等;

2.“互联网+”生命健康,包括医疗健康等;

3.“互联网+”现代农业,包括农林牧渔等;

4.“互联网+”制造业,包括先进制造、智能硬件、工业自动化、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军工等;

5.“互联网+”文化创意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设计服务、文化艺术、旅游休闲、艺术品交易、广告会展、动漫娱乐、体育竞技等;

6.“互联网+”社会服务,包括电子商务、消费生活、金融、财经法务、房产家居、高效物流、教育培训、交通、人力资源服务等。

参赛项目不只限于“互联网+”项目,鼓励各类创新创业项目参赛,根据行业背景选择相应类型。

六、参赛赛道、组别和对象

根据参赛项目所处的创业阶段、已获投资情况和项目特点,分为主赛道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

主赛道:

主赛道分为创意组、初创组、成长组、师生共创组。具体参赛条件如下:

(一)创意组。

参赛项目具有较好的创意和较为成型的产品原型或服务模式,在2019年5月31日(以下时间均包含当日)前尚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并符合以下条件:

1.参赛申报人须为团队负责人,须为我院在校生。

2.高校教师科技成果转化的参赛项目不能参加创意组(科技成果的完成人、所有人中有参赛申报人的除外)。

(二)初创组。

参赛项目工商登记注册未满3年(2016年3月1日后注册),且获机构或个人股权投资不超过1轮次,并符合以下条件:

1.参赛申报人须为初创企业法人代表,须为我院在校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2014年之后毕业的校友)。企业法人代表在国赛通知发布之日后进行变更的不予认可。

2.初创组项目的股权结构中,参赛企业法人代表的股权不得少于10%,参赛成员股权合计不得少于1/3。

3.高校教师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可以参加初创组,允许将拥有科研成果的教师的股权与学生所持股权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股权不得少于51%(学生团队所持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6%)。

(三)成长组。

参赛项目工商登记注册3年以上(2016年3月1日前注册);或工商登记注册未满3年(2016年3月1日后注册),获机构或个人股权投资2轮次以上(含2轮次),并符合以下条件:

1.参赛申报人须为企业法人代表,须为我院在校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2014年之后毕业的校友)。企业法人代表在国赛通知发布之日后进行变更的不予认可。

2.成长组项目的股权结构中,参赛企业法人代表的股权不得少于10%,参赛成员股权合计不得少于1/3。

3.高校教师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可以参加成长组,允许将拥有科研成果的教师的股权与学生所持股权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股权不得少于51%(学生团队所持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6%)。

(四)师生共创组。

参赛项目中高校教师持股比例大于学生持股比例的只能参加师生共创组,并符合以下条件:

1.参赛项目必须注册成立公司,且公司注册年限不超过5年(2014年3月1日后注册),师生均可为公司法人代表。

2.参赛申报人须为我院在校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2014年之后毕业的校友)。

3.参赛项目中的教师须为高校在编教师(2019年3月1日前正式入职)。参赛项目的股权结构中,师生股权合并计算不低于51%,且学生参赛成员合计股份不低于10%。

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

参加“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的项目须为参加“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分为公益组、商业组。

1.公益组。

参赛项目以社会价值为导向,在公益服务领域具有较好的创意、产品或服务模式的创业计划和实践,并符合以下条件:

(1)参赛申报主体为独立的公益项目或者社会组织,注册或未注册成立公益机构(或社会组织)的项目均可参赛。

(2)参赛申报人须为项目实际负责人,须为我院在校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2014年之后毕业的校友)。

(3)师生共创的公益项目,若符合“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要求,可以参加该组。

2.商业组。

参赛项目以商业手段解决农业农村和城乡社区发展的痛点问题、助力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实现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融合,并符合以下条件:

(1)参赛申报人须为项目实际负责人,须为我院在校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2014年之后毕业的校友)。

(2)注册或未注册成立公司的项目均可参赛。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参赛项目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法人代表的股权不得少于10%,参赛成员股权合计不得少于1/3。如已注册成立机构或公司,学生须为法人代表。

(3)师生共创的商业组项目只能参加高教主赛道,不能报名参加“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

七、大赛安排

校级比赛由参赛报名、校级初赛、校赛决赛三个环节组成。

1.参赛报名(即日起至5月5日8:00截止)

提交项目材料至“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http://cy.ncss.cn/

2.校级初赛(5月6日-5月10日)

学校组织评委对参赛作品进行书面评审,遴选出优秀作品进入校级决赛。5月11日根据评委书面评审分数,公布入围决赛名单。

3.校级决赛(5月16日)

各参赛队伍进行现场PK,根据评委评分现场决出最终排名。

大赛结束后,创业学院负责各获奖项目转化落地事宜。大赛赛事各环节评审结果将在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网站、公众号平台公布。

八、大赛奖励

1.奖项设置:设置一等奖2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6项,优胜奖若干项。根据参赛学生的比例、校级决赛成绩等综合考虑设置系部优秀组织奖2个。

2.比赛推荐:校赛获奖作品优先推选参加第五届浙江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3.其他支持:获奖团队可优先入驻我院创业园,享有免费的办公场地和园区扶持政策。

九、大赛联系方式

大赛设立QQ交流群,用于大赛文件共享、日常的信息交流互动等,群名称“上财浙院创新创业交流”,群号:655018070(群文件可下载“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报名操作流程)

联系人:朱老师

联系电话:0579-82169306、13588667314

联系地址:青创工场内创业学院办公室(宿舍楼五幢一楼)

本次比赛接受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监督,联系电话:0579-82166995。

上财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2019年4月11日